4.“四荒”拍卖。集体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使用权拍卖给个人,签订了“四荒”土地承包合同书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履约,予以确认,不予变动。
5.活立木有偿转让。集体将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凡是公开招标、作价基本合理、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维持原转让合同不变。凡是没有采取公开招标、作价明显不合理、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原转让合同应在原转让时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和完善,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转让的,转让金、转让期仍按转让合同约定不予变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转让的,应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7.现有集体林。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最大限度地均分到户,不宜均分到户的可以承包到户或流转到人。
8.有权属争议的山林,放在工作后期调处,权属明确后,因地制宜,或分或包或转。
9.其他特殊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处理。
(二)林权纠纷调处政策
凡是存在纠纷的山林不得进行改革,不发林权证,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在同一宗地上集体林与国有林林权证重叠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证。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也可由村、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申请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
(三)流转政策
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进行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依法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