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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抽调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开展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经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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