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由国家或省、市全部或部分出资融资的,经市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派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过程稽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一名稽察特派员配备2-3名助理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中选拔。
第五条 达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