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期公开的,应说明延期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而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申请人要求公开,均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