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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等三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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