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用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三)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四)维持治疗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美沙酮口服液仓储平面布局图、安全设施布局图及说明性材料;
(五)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材料;
(七)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接到书面申请的区县卫生局应会同区县公安分县局、药监分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报市卫生局,并移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市级工作组经审查,符合《申报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的,报国家级工作组并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批准。
第十四条 取得国家级工作组复审批准的申请机构,应做好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准备工作,并向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维持治疗工作组接到开诊申请后,按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开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
第十六条 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多次戒毒仍不能成功戒断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
(三)本市居民或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持有相应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接受维持治疗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二)对于接受过戒毒治疗的成瘾者,要求提供驻地公安机关、强制、劳教或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收费收据等);
(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
(四)2张1寸免冠照片;
(五)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能够证明其感染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未曾接受过强制或劳教戒毒的申请接受维持治疗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登记身份信息。维持治疗机构应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备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