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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维持治疗工作的业务人员治疗(包括咨询、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治疗工作,定期开展工作效果评估。
  区县卫生局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为全市维持治疗门诊安全提供保障与支持,协助卫生部门招募吸毒者进入门诊治疗,对维持治疗药品运输、使用、储存中出现的非正常流失情况进行查处,维护维持治疗中的治安秩序。
  区县公安分县局负责审核曾接受过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接受治疗的资质,协助卫生部门及维持治疗机构招募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并维护场所治安秩序,对于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美沙酮口服液配制单位的药品生产和运输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
  区县药监分局负责美沙酮口服液安全监管。
  第八条 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市、区县卫生局协调市、区县人事局进行解决。
  第九条 市级工作组协调全市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并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质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条 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到或超过500人的区县均应设立至少1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个别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数量。
  第十一条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维持治疗门诊的机构,需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
  (一)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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