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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建科教〔2007〕1233号)


各区、县建委,市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驻京企业,各有关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见附件6)、数量和专业要求,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建筑业企业 在2007年12月20日前直接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审查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具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过渡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人员,经申请可由市建委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考试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二级建造师过渡条件的人员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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