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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五章 审批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市建委审批时主要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市建委组织专家复审。
  北京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市建委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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