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4日)修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120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
行政许可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企业工商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负责二级建造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注册证书的送达工作。
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市建委送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 注册专业和类别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