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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删除第二十五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限额在3万元以下,对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二十六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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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38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即:生产企业违反本法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证、无照、越级生产或不办理试生产手续擅自生产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报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剂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和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即:使用单位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使用单位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省建设厅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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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第三十条五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雇用无《暂住证》流动人口为从业人员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雇用无《暂住证》流动人口为从业人员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停止执行理由
  1 关于印发《锦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锦政发〔1990〕3号被锦政发〔1992〕44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代替。
  2 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政发〔1990〕12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已明令取消该收费项目。
  3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消防管理实行合格发证和挂牌监督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锦政发〔1990〕24号 有关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4 印发《关于违反<统计法>实行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政发〔1990〕33号 主要内容与辽统字〔1998〕7号文件《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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