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001年政府令第29号《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71、2001年政府令30号《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001年政府令31号《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73、2001年政府令32号《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
174、2001年政府令33号《
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175、2001年政府令34号《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76、2001年政府令35号《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177、2001年政府令36号《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
178、2001年葫政发〔2001〕14号《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179、葫政发〔2001〕21号《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180、葫政发〔2001〕22号《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181、葫政发〔2001〕23号《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182、葫政告字〔2001〕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
183、葫政告字〔2001〕8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
184、2002年政府令第38号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85、2002年政府令第39号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86、2002年政府令第40号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87、2002年政府令第41号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188、2002年政府令第42号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189、2002年政府令第43号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190、2002年政府令第44号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191、2002年政府令第45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192、2002年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3、2002年政府令第47号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94、2002年政府令第48号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5、葫政规〔2002〕1号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196、葫政规〔2002〕2号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197、葫政规〔2002〕4号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198、葫政规〔2002〕8号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葫政规〔2002〕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葫政规〔2002〕10号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1、葫政告字〔2002〕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
202、葫政告字〔2002〕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行禁猎期的通告
203、葫政告字〔2002〕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204、葫政告字〔2002〕5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
205、葫政告字〔2002〕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206、葫政告字〔2002〕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治理的公告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
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20号)
将第二十二条:“开发建筑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修改为:“开发建筑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项,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