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三级企业可生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数量应依据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统筹规划安排,资质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九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企业必须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并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所核定的营业范围进行。《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无《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准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证明,到资质等级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及时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所有《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构成和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变动时,由资质等级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市场管理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公用工程,如车站、码头、机场、高架桥、立交桥、大型文化娱乐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城区内建设的高层砼结构工程及人防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凡在我市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上所列项目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项目一律不准申报任何级别的优质工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