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7日)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现将《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2日起施行。

市长 刘铭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和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接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来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和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年生产量和人员、设备、试验室配备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