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六)规划测绘部门现场放线、验线报告;
(七)承接村民建造住宅施工任务的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图件。
第三十八条 (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特殊抢险工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先开工,随后及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筑物(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规定为:
(一)快速路:10-15米;
(二)主干路:6-8米;
(三)次干路:4米;
(四)其它道路:2-3米。
相邻用地建筑后退界定红线不少于3米。
人流量大的建(构)筑物应适当增加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中心城区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6米,南北朝向建筑的平地日照间距,旧城区≥1:1.2、新区≥1∶1.25.
各建制镇的建筑间距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
临时建(构)筑物,应采用简易结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5米。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应自行拆除。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四十二条 (竣工资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