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用地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砂石、土方挖取)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挖取砂石、土方活动前,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沿路建设)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一侧建设时,道路中心线以内的用地及已有地面建(构)筑物,须纳入建设项目的征用和拆迁范围,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批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各类管线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临时建设工程的,应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中心城区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乡镇城(村)建办提出申请,乡镇城(村)建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重要项目设计须多方案比较,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可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图件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拆改建工程还应提交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