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规划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或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二级结构编制规划。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3万至5万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7千至1.5万人;住宅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1千至3千人。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建筑)
居住区公共建筑,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增加物业管理用房。
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设施。居住区公共建筑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道路分级和红线宽度规定:
(一)居住区级道路:25-40米;
(二)居住小区级道路:15-25米;
(三)住宅组团级道路:6-9米。
居住区内道路的组织与宽度应当适应交通、消防、救护及管线敷设等需要。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基础设施)
居住区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居住区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制。
第二十六条 (绿化建设)
城市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湖州市市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和省级水土保持试点城市标准要求的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有条件的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城市河流两岸应按规划要求设置绿化带。
第二十七条 (绿化保护)
严禁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树木、开山挖石、围填河湖和水;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地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