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镇的边缘地段。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搬迁。
第十七条 (不准建筑区)
公路、铁路、航道沿线两侧设不准建筑区,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不准建筑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公路沿线建设控制)
现有干线公路不准建筑区规定如下(公路边沟线起算):国道为20米;省道为15米;县道为10米。
在国道、主要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建造集市、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并修辅道,其建筑物群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沿公路已经形成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集镇的,不得再沿路建房,形成新的集镇。
干线公路在中心城区和各镇建成区或规划发展地段,按城市道路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水源保护)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具体标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现有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口应逐步改造,实行废污水集中处理排放。
第二十条 (道路红线)
中心城区道路红线宽度:
(一)快速路:60米;
(二)主干路:36-40米;
(三)次干路:25-40米;
(四)支路:15-25米。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建设)
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