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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2〕47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医疗保障对象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称“三属”)。

  (二)在乡伤残军人。

  (三)享受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部队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医疗保障经费

  (一)经费来源。每年从“三属”、在乡伤残军人、享受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中提取50%,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用经费。

  (二)经费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用经费的30%统一由各区集中掌握,设立大病医疗保障经费帐户,专人负责管理,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治大病(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上,下同)造成的特殊困难;其余70%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在当地信用社(银行)设立优抚对象个人医疗保障经费帐户,归个人治病使用。

  三、医疗保障办法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须持医疗费发票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医疗保障经费使用手续,并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联系单》,到乡镇信用社(银行)个人医疗保障经费帐户中支取(标准由各区规定)。

  (二)优抚对象个人的医疗保障经费只能用于本人治病,超支自负,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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