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服务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落实执勤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并协助处置,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服务单位,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四)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五)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六)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保安员在执勤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二)纠正和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携带和使用必要的非杀伤性防卫器械;
(四)从事重要岗位守护或执行押运任务的保安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配备枪支、保安器械;
(五)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保护目标及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安器械和枪支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在执行勤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合同履行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三)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四)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五)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二十二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搜查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四)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
(五)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六)为服务单位或他人追索债务;
(七)实施罚款及没收财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专用标志和《浙江省保安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携带保安器械。在非执勤期间,保安人员不得着保安服装和携带保安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