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2〕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市、区公安机关组建。市、区公安机关所属的派出所(警署)、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建。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应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须经公安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