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46号)
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事先公布采购项目及条件,由投标人参加投标竞标,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中介机构成。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