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8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77号)
《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湖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建立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合署,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建立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