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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环卫管理

  (一)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维持小区公共场所和一切设施的完好、整洁。

  (二)管委会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及楼幢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并协助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垃圾、粪便。

  (三)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由保洁员收集、环卫部门清运,粪便由环卫部门按不同的房屋产权,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清运。

  (四)组织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搞好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车辆、道路管理

  (一)住宅小区内的主干道由市政管理处负责养护,其余道路由管委会负责养护。

  (二)除警备车、消防车、救护车、清洁车、工程抢修车、殡葬车外,凡2、5吨、25吨座以上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的城市交通道路除外)。确需进入住宅小区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

  (三)所有客货汽车、未经许可,不准在新村内过夜,确需停车过夜,须经管委会同意,交纳停车费后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区道路。必须占用或挖掘的,应事先到管委会办理初审手续,再向规划、市政等部门领取许可证可证后方能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设施管理

  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由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和整洁美观。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公用设施。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

  管委会协助当地派出所搞好住宅小区内的治安管理,并组织治安巡逻。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

  需在住宅小区内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征得管委会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十九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定收取统管费,实行自收自支。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向管委会交纳住宅区统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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