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与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二)参与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会审、小区内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本住宅小区的居委会组建工作,协调小区内各居委会之间的关系;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小区的治安、卫生、交通、房屋、基础设施、绿化、市场等的综合管理和统一协调;
(五)负责对居民进行小区管理的超前教育。
第九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或者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住宅小区服务公司,承办房屋维修、绿化养护、环卫巡逻、生活服务等。
第十条 管委会组建必须与住宅小区开发同步。对住宅小区实行超前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一切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小区竣工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小区综合交接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接收,并纳入管委会的日常管理。不合格的,管委会有权督促开发单位限期补救完善。
第十二条 房屋管理
(一)住宅小区内的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若无力维修养护的,可委托房管部门或管委会有偿维修和养护。
(二)管委会应对住宅小区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承租者,应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审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外观,不准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占用楼房的公用部门。
第十三条 绿化管理
(一)住宅小区内绿化由房产开发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管委会负责验收和以后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植树绿化、保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