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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已被《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6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7]108号 1997年9月27日)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市府发(1992)12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建设安静、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按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成片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设立两个以上居委会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都应设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只设一个居委会的住宅组团可由居委会代行管委会职权。

  第四条 建立管委会必须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协调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主管机关。管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则,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派出所、环卫、市政、城管、园林、房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面积达一定规模的自管房单位派员组成。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务2至3名工作人员,具体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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