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办理;
(二)属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第七款和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办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劳保伤亡政策办理;
(三)属于事业单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办理;
(四)农民、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政策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养人”,是指军人因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械”,是指病理车、拐杖、病理鞋等助行器和假肢、腰椎保护架、围腰等肢体矫形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入学”、“学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二)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四)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五)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其后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