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


  抚恤补助对象在申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优待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由发给其定期定量补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12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成绩显著的;

  (二)社会各界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事迹突出的;

  (三)社会各界开展各种拥军优属活动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履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的;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住房困难长期得不到应有解决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标准、数额、对象发放抚恤补助优待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