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核定的2007年人均工资基数高于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分档计提的办法,具体按护劳保综发(200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清算的工作要求
(一)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做到提供数据真实可靠。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企业工资标准的,应予以纠正。
(二)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工资清算工作: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同一税务部门的,工资清算工作由这一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清算。
2.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税收征管关系属于不同地税务部门的,其工资清算工作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负责进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凭经市财政局有关处室和控股(集团)公司联合确认的工资额度分配单,到所属税务部门进行工资清算。
凡属上述(1)范围的企业,由集团所属的财税主管机关进行清算;凡属上述(2)范围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应将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一式五份,于2008年2月15日前,送集团所属主管财税机关初审,于2月25日前送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对口处室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四份由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财税机关、企业各自留一份。
3.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8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企业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
4.工资清算审核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以前结束。
五、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六、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继续按2006文件内容进行清算。
七、企业的清算表到所属税务局领取。各区、县税务局应集中领取工资清算表,地址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