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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200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

  第五条 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第七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 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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