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列支。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有关单据。职工可持有关单据、证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同意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含个人支付动迁投资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本人存储住房公积金须满一年以上,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售所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填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返还联络单》,交由受委托银行审核,并将购房时动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被动用人的帐户内。
  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