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十四条修改为:“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设施;(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设备;(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六)代征手续费;(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删除原第十五条中的“具体上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九)第十七条中的“1‰”修改为“万分之五”。
(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89号)
(一)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八、《
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大政发[1999]109号)
(一)《办法》中的“住房委员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均分别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履行如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