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底前,全市城市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机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