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政〔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制定的《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三门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印发)、《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政〔2005〕74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1.1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1.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和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
1.1.2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1.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共分四级。
1.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