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测结果公示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在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对抽检结果进行定期公示。各经营摊位前也要设立“产品质量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来源和自检结果。农业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自检和抽检结果汇总分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引导群众安全生产和消费。
(五)“三品”免检和销售专区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开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三品”专销区,对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实行免检制度,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对通过产地认定但没有通过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检验合格证”进入专销区销售;其他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不得进入专销区销售。
(六)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含有的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工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管理,对不合格产品要禁止其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有不合格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退出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产品协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水平。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市场要配备农产品质量检验速测仪,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自检。
(四)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全市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现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实施标准化改造,逐步达到《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新建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