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报省级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非法拍卖、转租、平调农技推广机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县级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县、乡两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人员上岗以及分流安置等工作。对编内在岗人员要重新核准认定,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的实名制管理;对人员的进退去留,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上半年前完成。
六、组织领导
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困难多,任务重。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长为组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编办、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协调和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并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市、区)要把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目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