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按照“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将原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产后加工、营销等分离出来,按市场方式运作。在发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兴办基层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鼓励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民间社团、涉农企业及个人,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和中介服务;鼓励农资企业通过加强售后服务,向产中技术服务领域延伸;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服务组织等进入产后服务领域,从事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服务;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企业和个人公平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投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切实加强对各类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扶持和监管,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技术推广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公共财政要切实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改革后的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核定为财政供养的人员工资以及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切实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工作和技术条件,加大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服务设备,提高农业技术现代化装备水平,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培训教育制度。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素质。要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轮训,鼓励现有农业技术人员带薪学习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具有初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