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行社招聘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旅游车司机业务的;
(三)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四)未采取旅游安全措施或者经检查验收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营业的;
(五)对可能引发事故隐患,而不措施消除,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
(六)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事故的;
(七)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引导旅游者旅行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情况,而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旅游车司机业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约定,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被依法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旅游业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者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导游员、旅游车司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挪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