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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1、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2、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3、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的原则。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情况,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保障标准。
  4、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包括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费等。其中,行政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 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基层司法业务费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工作经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费等。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分类保障标准。
  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
  1、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国定贫困县、省转移支付县1.3-1.5万元/人·年,其他县(市、区)1.6-1.8万元/人·年。
  2、乡、镇、街道的司法所:0.8-1万元/人·年。
  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力争两年内达到,两年内达到确有困难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省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努力情况,适当加大转移支付的补助力度,帮助贫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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