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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93号 2007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省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名。评选省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省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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