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重要工程设施造成不良影响。各地要抓紧制定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管理办法。
(十四)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易遭雷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要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适时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十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范管理。要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规定,完善细化我省的实施细则,推进自然灾害防御、雷电灾害防御等规范化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强化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标准化工作,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五、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保障
(十六)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十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旱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测绘、地震等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