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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07〕92号 2007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暴雨、干旱、高温、雷电、风雹、大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流行病传播等,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据统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占整个自然灾害的比例高达85%,全省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4%。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不断增多,影响的范围不断扩大,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加,应对难度越来越高,气象灾害频发的严峻形势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提高我省防灾抗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险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机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和完善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接收站、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健全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风能、太阳能、GPS水汽、交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做好城市、农村、主要江河湖库、森林、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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