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分清政府和农民的责任,建立鄱阳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要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上建立湖区堤防维护和排渍排涝费用的分担机制:湖区防洪大堤、跨乡村的圩堤建设和维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应由政府承担,并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中小型水利建设主要由地方负责。在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型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省财政继续安排泵站的更新改造、病险水库加固、堤防除险加固等专项资金,市县每年继续安排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纳入“一事一议”实行限额管理,标准按赣发〔2005〕10号文执行,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务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或者按家庭人口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农户家庭周围的圩堤、山塘,应以农民投劳筹资修建维护为主。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防汛保安全性的电排费用全部由财政支付,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财政承担或财政补贴。个人生产性的水费电费由农民负担。

  (三)适当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进一步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考虑到鄱阳湖区县的财力状况,省财政对实施进一步减轻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主要根据湖区所在县(区)财力状况、防洪大堤长度、湖区耕地面积、农村劳动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减轻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县以后,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单设会计明细科目,确保专项用于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主要应包括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补偿、堤防维护、基层水管体制改革等相应支出。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县级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实施改革后,有条件的市县(区)要继续加大对鄱阳湖区的财政投入力度,县级政府要保证用于堤防维护等项费用不减少。

  (四)清理和规范收费。鄱阳湖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涉农收费的专项清理,坚决取消 “两工”以工折资收费及其他违规设立的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等方面的收费项目,全面取消“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专门针对鄱阳湖区的排渍排涝收费。继续规范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防止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生产经营性的水费电费等收费,应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由受益农民自理,不准搭车收费。农民个人的田间提灌电费主要由农民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灌溉水费要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物价、水利等部门在确定灌溉水费标准时,要防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成本摊入水费,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