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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91号 2007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为了进一步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促进湖区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基本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入推进鄱阳湖区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取消专门针对湖区农民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消除制约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鄱阳湖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原则。一是统一政策、分县负责。解决鄱阳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原则上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县(区)政府根据省里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综合治理、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村综合改革办、财政、水利、农业、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创新体制机制,综合治理。实施减轻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鄱阳湖区的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农民负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湖区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二、减轻鄱阳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一是深化县乡水管体制改革,精简人员。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4〕22号)要求,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水管单位人员的编制,清退超编人员、不合格人员和临时人员。对公益性水管机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财政供给范围。已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完善政策。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乡村自聘的水管理人员也要适当精简,大力鼓励支持用水者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是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保障能力。在鄱阳湖区县全面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代管”改革试点,形成财力向农村倾斜、向县乡基层倾斜的体制;加大省市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力度,增加对湖区堤防、泵站、灌区等水利设施建设以及血吸虫病防治等公益性领域的投入;按省定标准落实好村级转移支付,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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