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1日)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
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