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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5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1984年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

  一、举行代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就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代表座谈会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每次邀请部分代表出席。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邀请市长或副市长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代表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了解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和改进工作。

  三、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联系和访问市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要求,密切同代表的联系。

  四、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五、建立接待代表日制度。每周五定为接待代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值班接待市人大代表,直接听取意见和要求。在接待日以外,市人大代表指名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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