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省统计局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五、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省、市、县(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协调,决定成立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参与,负责检查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新开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发改委,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络员。
六、建立规模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将汇总审查的本地区项目(除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外),于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纵向网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将新开工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七、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