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92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