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搞好受理接待,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七)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条例》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作了改进和创新,在制度上体现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重点研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等领域的行政复议问题,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努力做到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八)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争取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加强能力建设和完善配套制度,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九)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保证办案力量。《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不均衡、人员短缺,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
(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吸收到行政复议机构中来。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作风建设,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