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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清理各项收费项目,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未经公示和无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各类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将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19、加强对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投诉和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期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20、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按照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出来;指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头组建行业协会,引导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行业(商会)组织。积极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
  21、加强科技和人才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孵小”和“扶强”并举,扶持不同层次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名牌意识,支持企业开发拳头产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2、改进年检方式。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公开程序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限期受理审核完毕。要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直接通过年检。
  七、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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